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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就此,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金京华13日表示,快递丢失、损毁、延误时,用户既可以向快递企业总部索赔,也可以向实际提供服务的加盟商索赔。此外,受理投诉的快递企业必须在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用户若不满意还可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
针对快件丢失、损毁、延误时“采用加盟模式的企业”间造成推诿扯皮一事,金京华强调,《快递暂行条例》十分注重对用户权益的保障。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用户只要认准商标、字号、运单,就可以向快递企业总部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实际提供服务的加盟商要求赔偿,企业总部和加盟商之间就不能在处理赔偿的问题上“踢皮球”。
在企业处理投诉方面,要求企业提供统一的投诉处理服务,在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用户对企业处理不满意的,还可以依据邮政法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