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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的规定
1.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2.以物抵债完成房屋变更登记之前,债权人无法对抗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3.轮候查封权利人不能阻却首封法院以物抵债裁定的执行。4.执行程序中法院对当事人以物抵债合意出具的裁定书损害到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的司法解释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亦应以委托执行为主。直辖市内法院间的跨辖区的执行案件,以及设区的市内跨辖区的执行案件,是否以委托执行为主,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若干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81条规定,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4、在审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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