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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一)
对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条款进行了修改,(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二)
对涉及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条款进行了修改。(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三)
补充修改部分条款,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四)
对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条款进行修改。(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