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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的补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因为伤残影响再就业择业和待遇的补偿。工伤职工领取该两金之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本次工伤不再享有工伤方面的待遇。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