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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