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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正常情况下,交纳的滞纳金先计入营业外支出,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待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这部分不得扣除项目结转到“未分配利润(也就是净利润)”的借方,相当于减少了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