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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由此不同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何种情况都丧失继承权,这里排除了过失杀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另外,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无论何种原因都丧失继承权,这里需要为了争夺遗产而产生的杀人故意情形才丧失继承权,同样也排除了过失杀人的情形。而民法典创新的规定了(三)-(五)情形下的被继承人宽恕制度,这也是顺应了时代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思路,提倡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