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的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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