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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三次以上”的性质。必须明确,此处“盗窃三次以上”中的三次盗窃只能是行政法上的行为,即只应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意义,不应包括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主要理由在于,如果三次行为中的任何一次是没有经过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则该行为可独立成罪而无需借助其他两次行政违法性质的盗窃行为进行处罚。如果三次行为中的前两次或任意一次是经过刑法处罚的行为,则该行为将因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不得再在行政法上进行处罚,而其他两次或任意一次行政违法性质的盗窃行为均不能再构成盗窃罪而只能是单独的行政违法。而且,若前行为是经过刑法处罚的行为,则该前行为要么成为后面犯罪意义上的盗窃行为加重处罚的累犯情节,要么成为后面行政法意义上的盗窃行为从重处罚的条件。因而,三次以上盗窃行为的性质只能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为,而不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