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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单位党组会研究决定全系统人员发放地质灾害值班补助,我只是一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业务人员。但2016年检察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将我和当时的单位局长列为犯罪嫌疑人立案查处,后经两次补充侦查后,公诉局作出不起诉决定,以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和积极退款情节不起诉,当时公诉局领导已告知,该案件已在检察院办结,不存在移交纪委给予党政纪处分,所以自己当时就放弃了进一步申诉的权利。时隔将近5年,纪委监委又以2017年的不起诉决定书为依据给予政务降级处分,党内撤销职务处分,是不是处分过重?现还能对2017年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进行申诉吗?如果不能的话,还有其他办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