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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⑵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⑶房屋买卖:
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⑴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⑵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