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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173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售水电,可开具普通发票,按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对非增值税纳税人以集中收取、集中缴纳形式收取的水电气费,其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集中缴纳水电气费业务,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包含在租金中已征收营业税的水电气费,其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集中缴纳水电气费业务,按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