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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送劳教场所后,入所时间在半年以上,已执行劳动教养期限超过原决定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在接受教育改造期间,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所外执行: (1)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本人照顾的; (2)父母已故,家中有年幼弟妹,确无其他亲属代为照顾的; (3)有业务技术专长,确属原工作单位的业务技术骨干,原所在单位特别需要提出申请的; (4)正在就读全日制大、中学校的学生,要求继续回校就读,所外执行不致于对他人或社会可能发生危害性的;(5)因其他特殊原因,确有所外执行必要的。劳动教养人员原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申请办理所外执行的,应当向劳动教养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且附有当地公安机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