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本法、加强治安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少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是十分必要的。但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为了纠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处罚的同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教育。有鉴于此,本条对几种情形规定为法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这是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
如何理解和运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先要了解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内在含义。这里的“不予处罚”与本法第14条对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规定的“不予处罚”,都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依法本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人,对其不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它类似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6条对与本条规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为规定的“免予处罚”,但“免予处罚”应当算有违法经历(即通常讲的“前科劣迹”)“不予处罚”则不算有违法经历。免予处罚,是指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由于行为人具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特定条件,公安机关免予对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