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订婚,订婚后,经过半年的相处,双方认为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订婚时、订婚后甲方向乙方给付的一系列财物的退还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财物1、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元整)。2、甲方在订婚时向乙方之弟给付人民币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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