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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意思就是租赁期结束后,租客应当将房屋按照租赁前的状态返还给房东。当租客无法按时腾空房屋时,建议房东首先与租客协商,不建议直接清理租客的私人物品,因为这样更容易激发矛盾、滋生事端。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租客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返还房屋阶段的房屋使用费。在判决生效后如果租客仍不履行的话,可以继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来收回房屋,以及收取占用费和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