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费用,例如无论商品的销售情况如何,供应商均需向商场缴纳一定费用的进场费、展示费等。此种情况在营改增前,商场应缴纳营业税,应向供应商开具营业税发票。
另一种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费用,例如销售商品达到一定的数量或者金额,商场向供应商收取一定比例关系的费用。无论何种名义的费用,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均按照平销返利规定处理。供应商应就该费用向商场开具红字发票,减少销项税额,商场应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