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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此次变动较大的内容,原27号公告中为六类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超过50%需要评估,《办法》此次增加了“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变为七类资产,比例也调整为20%,尽可能在不增加或少增加被投资企业负担的情况下,扩大了进行资产评估的范围,实质上是对以前征税范围的完善,堵漏增税。第一款第三项为提高股权转让各方效率的简易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