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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8日未成年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当事人并未当场死亡,在医院救助期间提供的消费单证明其花费15万,当时我方给他们的医药费为6.3万,法院判决交强险给其有12万多,医院帮其申请了道路救助基金56800多元,当时判决书是判赔90多万,扣除交强险12万和已给医药费6.3万还有70多万,因为当时未成年服刑已三年,现在这个道路救助基金起诉要追偿这个56800,请问这个包含在法院判决的70多万里边吗?包含的话为什么这个公司可以又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这个道路救助基金,不是重复了吗。第二个问题是,当时医药费15万,我们给予6.3万,交强险有12多万,已够其医药费,为什么道路救助基金依然能垫付,并且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