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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分为三种类型:
(1)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该类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核发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2)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该类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3)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前两种类型以外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