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除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因此,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时是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这里的“不得处分”我们理解应当是指广义的处分行为,具体针对房屋而言,应当包括转让、抵押等在房屋上设定负担的行为。但是如何判断监护人是否为了未成年人利益一直以来都是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监护人是否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处理未成年人房屋,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登记机构无须、也无法判断。所以,在办理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屋而申请的登记时,应当要求监护人提供其处分房屋行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