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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程序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但对于再延长多少期限《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院2000年9月22日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审理期限则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其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同时,最高院于2009年12月31日印发市施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 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但是这些规定的出台并没有很好的限制这种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