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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和中转这六种行为;而后者仅有收买这一种行为。“拐卖”与“收买”在实际生活中还是比较好区分的,主要从二者最本质的特征出发,即鉴别二者之犯罪目的的不同。虽然在拐卖妇女、儿童的活动中,也存在着收买这一行为,但是此收买非彼收买,拐卖行为中的收买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卖,通过出卖受害人已获得利润,收买行为仅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一个步骤。而在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该收买行为的终极目的并非是为了出卖,其往往是通过收买行为而与被收买者建立婚姻关系或者其他稳定的家庭关系。再由前面论述我们可知,所有的犯罪目的必然会通过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出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明确地依据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来推敲其犯罪意图,结合具体情形,考虑相关因素,进而判处正确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