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注重“府院”协调。对矛盾易激化的敏感类破产案件,应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债权人、破产企业职工集体上访的情况发生,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开展专项调研。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选任和监督、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设立等破产前瞻性问题开展好调研工作,并为出台相关工作规定做准备,积极规范管理人工作,保障无产可破案件的破产费用支付,畅通被市场淘汰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的法治渠道。
强化法制宣传。深入开展法制宣传,结合巡回审判、旁听庭审、公众开放日、法制讲座等方式,向企业经营者及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主动发布企业破产典型案例等,努力提升全民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