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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委托人一般有以下权利:(1)信托财产管理的知情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的权利;(2)管理方法变更权。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3)撤销权;(4)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5)在特定情况下,有解除信托的权利;(6)在特定情况下,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7)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异议权。对于违反信托法规定被强制执行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