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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超出面积不符合规划、拆除后能与大块耕地合为一体的,须责令拆除,不拆除不给予确权登记。待确权登记结束再督促或运用法律程序拆除超出部分,然后给予确权登记。
2、宅基地超占是在1987年以前发生的,可按当时的规定处理以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确权登记。
3、1987年以后发生的,是经批准用地时超占并符合村庄规划及当地土地利用总规划的,拆除后不能还耕,或耕种意义不大的,经使用者申请可以保留;可考虑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费后以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但要在备注栏注明:超占部分在何时经何机关处理,如今后在房屋拆除、重建时必须自行无偿拆除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