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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增加的居住权不仅保护离婚后的一方没有房屋居住和长期雇用的保姆老了后没有房屋居住的问题,而且对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的问题加以规范。关于妻子和子女居住权的问题。我国实行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和继承中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妻子和子女与丈夫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不存在夫妻有房屋而不让妻子和子女继承的问题,除非因过错被剥夺继承权。即使只有一套房子,在离婚时也有权要求分割,没有得到房子的,可以要求以金钱补偿,另行租房或购房。关于保姆居住权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长期雇用的保姆年龄老了后,没有房屋居住的情形,虽然这部分人比较少,但立法者也应考虑他们老有所居的问题,赋予居住权,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关于公租房的问题。虽然现在大量城镇干部职工拥有自己的住房,但仍然有一部分干部职工租赁公房居住,夫妻去世后,其子女能否继续居住,仍然是一个困惑难题。赋予干部职工对公房的居住权,将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有利于解决公租房长期不腾退的问题。关于老年人以房养老的问题。现在许多老年人同居而不结婚,为的是避免去世以后留给子女财产纠纷,约定同居的人有居住权,去世后没有继承权;或者老年人在世时把房屋赠与子女,约定生前有居住权,子女负责安葬。把这些情况也纳入居住权的调整范围,有利于避免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我国《民法典》用六个条文对居住权进行调整规范。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房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尊老敬老是我国社会普遍认可和奉行的公共道德,属于善良风俗范畴。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民法典》的新规能够有效的保障老年的合法权益,能够让老年人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