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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