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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佟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103********0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783民初3037号
案号
(2021)内0783执8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文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扎兰屯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 000元,利息3114.66元,合计83 114.66元;2020年8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80 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佟将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向原告扎兰屯市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文阁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93元,由被告刘文阁、佟将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