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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中扣减其从侵害人处获得的赔偿款项。我国法律承认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侵权能够竞合,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劳动者可请求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赔偿,也可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