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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11月17日):
第十三条 健全企业安全资信管理。电力企业要强化安全资质准入管理和业务评价准入参考机制,建立承包单位安全履职能力基础信息数据库,健全承包单位安全履约评价动态管控机制,实行承包单位和管理人员安全资信“双报备”制、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资质与安全记录“双审核”制。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电力建设工程的参建单位安全准入条件包括企业资质和关键岗位人员资质两个方面。必须包括:
(1)满足工程需求的施工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
(2)对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此外,还要求参建单位有满足工程需求(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