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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一)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征兵工作的纪律规定,随意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队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五款、《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补充规定》第十二条处理。(二)违反征兵政策规定,弄虚作假,将不合格青年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青年征入部队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异地办理入伍手续、将非农业人口以农业人口指标征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八款处理。(三)利用征兵之机,收受应征青年及其家长、亲友钱物的,视同受贿,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款处理。索取贿赂的,或索取钱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应征青年或家长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处理。(五)接受应征青年及其家长、亲友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