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符合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完整正确,《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齐全。
二、设立依据
1.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六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4. 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5.1.2.1、5.1.2.1 、5.1.2.1 、7.4、7.2、7.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