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做合同交底,导致真正落实合同责任的项目管理人员不了解、不掌握合同内容。2、不重视合同变更管理(主体变更和设计、施工方案变更,质量和工期变更)。3、应当发出、确认的书函没有或者没及时发出、确认,没能全部做到“文书化交往”。4、应当索赔的没有办理索赔手续,丧失了工期、费用补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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