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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难以明确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可能的加害人补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其中“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内容,仍然是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内容,只是民法典新增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内容,厘清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不正常利益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这种补偿仅是垫付性质,且最终享有追偿权。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引入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在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