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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可知,妻子在丈夫去世后以借名买房为案由可以起诉丈夫的父亲,要求将房屋过户回其名下。之后在另诉一继承纠纷,与丈夫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丈夫的遗产。在遗产继承完毕后,若该房屋所有权归妻子,则妻子必然享有在该房屋中居住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