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一)取消《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用人单位证明”“社保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改由通过政府部门内部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或者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替代。(二)取消《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琼府办〔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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