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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约责任
第三条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保证按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在非乙方原因的情况下,
如甲方在乙方全部搬迁后二
年内不能开工,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抵押至乙方的押金不退还,且该地块交由乙方自行组织建设。
第四条甲方按合同支付乙方押金后,如乙方不按约定日期搬迁,视为乙方违约,每延期搬迁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同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3)、过渡期补偿责任
第五条门面房分配到被拆迁人之前,按以下协议由甲方支付乙方过渡安置补偿费:
1、甲方支付给乙方过渡安置补偿费每月(年)(1250)15000元,从2012年月日起计算,至新门面房分配并验收移交到被拆迁人当月止。
2、甲方在2012年月日前一次支付给乙方第一年的过渡补偿费,第二次过渡费在年月日前支付。
3、若门面房未能按期(具体时间)交付使用,甲方在延期时间内按协议月过渡费的三倍向乙方支付月过渡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