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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罪之成立,应具备下列四要件:
1、须有教唆之故意;
2、须有教唆之行为;
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责任有以下:
1、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罪的,按共犯处罚,主从视作用而定;
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教唆未达责任年龄人犯罪的,通常解释为间接正犯。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来说无论向别人传授一种犯罪还是多种犯罪,都只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单独一罪,有单独的法定刑,而教唆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更没有单独的法定刑,其罪名与法定刑取决于教唆别人犯罪的罪名与法定刑,具体刑罚则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裁量,如是否共同犯罪中组织者、被教唆人犯罪的形态等。因此,教唆犯罪实际上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教唆的是多种不同的犯罪,则构成数罪。司法实践中,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并不能分得十分清楚,常常是教唆中有传授,传授中有教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