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个人日常生活的安宁以及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吓的自由。2.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单个的自然人。3.本罪的行为是恐吓,即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事通知他人,使其产生畏惧。加害内容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事项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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