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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集团母公司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四)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缺口。
1.集团母公司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缺口是指实际计提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低于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
2.集团母公司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缺口是指实际计提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五)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六)固定收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
(七)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八)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若为正值,应予以扣除;若为负值,应予以加回。
(九)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十)对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附属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