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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规定,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