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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对象主要为使用宅基地建房居住的农户,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补偿同样给予了村民就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1.货币补偿。主要是按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加上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不过根据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乃至于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停产停业损失等也需要予以补偿。
2.提供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以政府规划建设的安置房产权,替换相同价值面积的原房屋产权。一般来说,会给予被征收人与原有房屋面积大致相同的房屋。而房屋安置的地点,原则上是就近安置。全国范围内以提供安置房为补偿方式的地区不在少数,但具体实操中,有的按面积,有的按人口置换,不同地域和项目中并不统一。
需要注意的是,在安置补偿方面,一户人家中,每个人都有安置房面积的份额,即人口为一重要参考标准,依各地方具体政策的规定,会按人口进行不同程度的补偿。
3.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这一补偿方式能否适用关键要看征收项目所在地是否具有此条件。如具备另行批地建房的条件,则可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