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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2、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3、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4、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5、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6、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7、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