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涉嫌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依法要追究治安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