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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这个概念过于模糊,对执法实践指导意义不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比较详细的解释: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