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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扣除条件
纳税人在扣除年度有子女满3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或是有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
子女年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扣除标准
纳税人的子女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或者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注意事项
(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因此,只要担任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不是父母也能申请扣除。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3)子女无论是接受公办教育还是民办教育均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4)子女在境内或境外接受学历(学位)教育均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5)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
(6)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在升学衔接的期间也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对于本科(专科)毕业,准备考研、专升本等期间,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且未取得后续学籍,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不能申报扣除。
(7)同一子女在同一教育阶段只能采集一条信息,如果在扣除年度内同一子女发生升学、转学等情况,纳税人应进行信息变更。
(8)大学期间参军,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