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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第一条明确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官方的文件强调:正常发工资的情况必须是政府采取封闭措施,导致员工无法上班才可以。如果员工自我感觉处于不安全状态中,比如自己住在疫情高危地区,或者上班经过高危地区,自作主张在家不敢外出,那么就不属于政府要求的封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