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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