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制止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的工作安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起草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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